查封扣押冻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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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人们往往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概念比较模糊,下面就跟着我来详细看看三者的区别是什么吧。

扣押查封冻结的概念

 所谓查封,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上加贴封条,予以强制封存。查封期间限制财产权的使用,被查封人不得处分其财产。扣押是指行政主体限制行政相对人对其财产的继续占有和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查封与扣押的区别在于:查封的财产一般是不易移动或没有必要转移于行政机关处所的物品,即留在原地查封;而扣押的财产一般是可以移动的,且有必要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转移的物品,或者是行政主体在执法检查监督中现场查获的。冻结:为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资金、抽逃资金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查封和扣押的关系

 在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中,将限制债务人对其财产行使处分权的强制执行措施统称为?扣押?,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则将限制债务人对其动产或不动产行使处分权的强制执行措施称为?查封?,将限制债务人对其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的强制执行措施称为?扣押?。但是,在台湾地区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查封?与?扣押?常常是通用的,例如:杨与龄教授就将查封界定为?查封,亦称扣押,乃保全债权人执行名义所载债权之实现,限制债务人对于执行标的物之处分权之执行行为?。

 在我国大陆,理论界一般认为,查封与扣押是有区别的。如:?查封,是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移动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 此外,还有冻结,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见,按照我国大陆学者的观点,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不同的概念,查封与扣押的区别主要是标的物的位置是否移动,查封的财产一般仍留在原地(即通常所说的就地查封),而扣押的财产一般要转移地点(也称为异地扣押)。但是,在我国实践中,也有将这两种执行措施混用的情况。如对于车辆、机器设备采取的不贴封条、允许使用、禁止处分的措施称为?活封?或?活扣?,两者并无区别。甚至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也称为查封,这在当事人方面尤其如此。而在海事案件中涉及对船舶采取禁止移动的执行措施时,实际上只称为?扣押?,没有查封的说法。

扣押效力的相对性的有关学说

 扣押效力的相对性,是指对于实施扣押的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对于其他未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仍然有效。扣押效力的相对性是与扣押的目的密切联系的。一般认为,作为金钱债权执行的扣押的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在执行程序上确保该金钱价值,因此,必须剥夺债务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但是,禁止处分的效力也仅仅是为了在执行程序中确保以必要的金钱价值满足执行债权人的权利,所以,没有理由必须超越该目的而否定债务人处分的自由。

扣押效力的相对性的具体含义

 1.个别相对效力说

 该观点认为,扣押是以确保扣押债权人的权利,使标的物的金钱价值得以实现为目的,所以,应该理解为该效力应在其目的的必要限度内有效,即执行债务人在扣押以后实施的处分行为就只对扣押债权人无效,而对其他债权人是完全有效的。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仍属有效,只是不得对抗债权人。换言之,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以排除其处分行为的效力,但是,债权人如果对此予以容忍的话,则其处分行为仍属有效。

 2.程序相对效力说

 该观点认为,法院根据执行债权人的申请所实施的扣押行为,对其他参加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全体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扣押以后债权人所实施的处分行为,只要因扣押而开始的执行程序存续,不仅不能对抗执行债权人,而且也不能对抗参加该程序的所有债权人,对这些人只有在取消程序或者撤回执行申请时才有效。也就是说,在扣押效力存续期间,债务人所为的处分行为,对全体执行债权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按照该学说,在扣押后即使发生转让行为,但只要执行程序继续存在,其他债权人就可以提出分配请求参加分配。

 日本民事执行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在立法上对扣押效力相对性问题,都是采程序相对效力说的立场。(7) 日本民事执行法采程序相对效力说的理由有三:其一,基于一个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的扣押措施,其他债权人也能够参加到该程序中来并得到平等的清偿,可以使平等主义的分配原则得到法律保障;其二,从实践中看,许多被执行人已经没有什么资产,或者资产很少,与其给予债务人可以处分剩余财产的自由,倒不如优先使其他债权人的平等清偿利益得到保护更为妥当。因此,只要以先于债务人处分剩余价值自由的扣押为基础的拍卖程序存续,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效力即使被否定也是不得已。而且,只要扣押已经公告,就不能说因为否定了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给第三人造成了不利;其三,如果采用个别相对效力说,则会因为在扣押之后由于担保权的设定使分配产生困难。而采取程序相对效力说在技术处理上可以回避这一问题。

关于冻结的对象

 对于?冻结?,理论界主要在冻结的对象上有着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冻结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外的,诸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电话使用权、股权、股息、红利等所采取的限制性执行措施?(8) ,其对象为银行存款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有人认为,?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准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取和转移该项存款的执行措施?(9) ,其对象仅指银行存款。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冻结一般是对被执行人存款、股票、期货及其他财产的执行?,其对象包含了前述两种情况。

查封财产的使用

 《执行规定》第43条规定对被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这里的保管人即是指除被执行人之外的人民法院、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均不得使用由其保管的查封物。被执行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由其保管的查封物,有着不同的观点:1.肯定说,可以继续使用收益。因查封以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为目的,被执行人并不因此丧失对该项查封财产使用收益的权利。2.否定说,不得使用收益。使用查封物必将减损财产的价值,尤其是动产的价值不大,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3.折中说,原则上不得使用查封物,经执行法院允许的可以使用。如果使用而不致减损其交易价值,则应允许使用,尤其是不动产,价值较大,一般不会因使用而减损其价值,通常禁止债务人处分即可达到查封的目的。如一概禁止使用,则有损债务人的利益。

 日本学术界及实务上对此问题认为原则上不得使用查封物,仅在使用查封物而不致减少该物的特别价值,或依通常使用而不致减少该物的显著价值时,才例外地准许使用。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过去采取?否定说?,1996年立法修正时,则规定为:查封物以债务人为保管人时,得许其于无损查封物之价值范围内使用之。《查封规定》采用了第三种观点,规定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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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期限多长时间

一、对于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的交纳是有明确规定的,详见:《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二、对于第二个问题,你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法院一般是要求你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到派出所开个被执行人的户口证明也可以。法律有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供你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这也是为了更好的执行你的案子。同时也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状况。若是被执行人找不到,也就是下落不明,你的案子执行起来就麻烦了。被执行人都不在,又如何让他提供财产情况呢,所以你的责任就大一些,要尽量向法院提供你所知道的情况。法院有调查和搜查的权限,如果被执行人在任何银行、信用社有存款,查询后可以直接扣划给你。若能查到权属确归被执行人财物,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拍卖等以实现你的权益。(另外,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判决被告履行的最后期限起算,所以你最好在这个时间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到执行期限届满执行不了的,法院一般会终结这次程序,但你一旦知道被执行人的下落,你可以随时要求法院执行,这就没期限的限制了。)

下面是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8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31条: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法律分析: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俩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1,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执行6个月未果的,你可以要求上级法院执行,你的情况,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执行2,关于媒体介入,你得案情明朗,对方有能力拒绝履行,而法院又屈服于权势,这样的情况,媒体都喜欢给曝光的,你可以试着联系一下北京的媒体,收看北京和中央的法制栏目,给他们的热线打电话,但你要是平淡无奇的反应案件无法执行,相信媒体也没兴趣,你得事先把案情想好,说点曲折离奇一些,把握更大。3,在法律操作上,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找外地的法院给你执行这个案件,具体操作手段可以是债权转移,也可以是执行到期债权等方式,一般外地法院不会受当地权势干扰的。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衍生问题:

没有偿还能力会坐牢吗?1、通常来说,如果是欠债不还,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会强制执行,欠债人可进行分期付款或抵押还债的方式来还清有关债务。2、遇到如果现在的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明文规定可知,如果存在确实没有实际能力偿还有关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后取消其信用额度,并且与有关机构将其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人员当中,并且限制其与信用挂钩的相关社会活动。如果欠债人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仍然不归还,或者因为没有能力归还而导致的失信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坐牢的,但并不意味着不偿还。但是前提条件是要申请暂缓执行。毕竟债务人欠下的债务是必须还清的,债权人不能无辜受到利益损伤。欠债不还对债权人不公平,又无能力偿还,也并不能做为能不能坐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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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下独酌 2025年08月27日

    我是海宁号的签约作者“月下独酌”

  • 月下独酌
    月下独酌 2025年08月27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查封扣押冻结的区别”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查封扣押冻结的区别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现实中,人们往...

  • 月下独酌
    用户082710 2025年08月27日

    文章不错《查封扣押冻结的区别》内容很有帮助